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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宁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08-06 12:01:18  作者:  来源:你好宠物网  浏览次数:8604  文字大小:【】【】【
关键字:通知 落实 贯彻
适用范围:青海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7-3-28

为了加强全市养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市民养行为,减少因养引发的各类问题,市政府颁布了《西宁市养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为全市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养的注册登记、办证、日常监督管理、扰民案件的查处、无主或弃的处置等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养的协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养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养人自律、严格管理、公众监督”,实行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市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是养管理工作的重点管理区(包括城中村和城郊村),实行摸底登记、检疫免疫、核发养登记证、核发牌的管理制度;建成区外的乡镇、农村地区是一般管理区,实行检疫免疫、登记管理制度。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马雪芹为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和中为副组长,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房产局、城管局、农牧局、文广局、卫生局、工商局、法制办、城南新区管委会、东川工业园区管委全、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四区三县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西宁市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和中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养管理工作。

三、工作重点

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将养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加大违规养的整治力度,改变过去无部门管理的状况,重点做好城区养管理工作:一是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烈性的问题;二是无证养问题;三是遛不拴链、违规进入公共场所的问题;四是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

四、工作目标

我市的养管理工作要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类疾的传播,严格养管理,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总体目标。同时,要努力实现“四个百分百,三个没有、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四个百分百”,即只免疫率达100%;养登记办证率达100%;辖区住宅区域宣传率达100%;发现流浪的捕捉率达100%。“三个没有”,即城区没有大型、烈性(残疾人使用的导盲、辅助,军警使用的工作,科研、试验用,大型仓储守护除外);农村地区对饲养大型实行拴养、圈养,街面没有大型现象;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游乐场、市场、商店、饭店、饮食摊点等公共场所没有违规遛现象。“一个明显减少”,即伤人、扰民等问题明显减少。

五、工作职责 

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全市养管理工作实行市公安局牵头、各分(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办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履行检疫、免疫、狂的防治、违规养、违规遛只违规交易等职责。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日常工作,多渠道、多途径对《办法》进行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形成群众支持理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一)市公安局:负责养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一是治安支队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养的各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宣传资料的印制、养管理登记表的印制、养登记证的印制、养牌的设计和制作、类留检所的设立、对全市从事只养殖销售展览的监管、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协调等工作。二是各分县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养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辖区内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筹安排,解决一些共性问题,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在本辖区与畜牧兽医部门共同设立联合办公点,畜牧兽医部门对只检疫、免疫后,负责办理《养管理登记证》,收取养管理登记服务费并上缴市财政,建立完善的养管理档案。三是各派出所负责养的日常管理工作,即养的摸底登记、入区入户的宣传、督促养人办理《养管理登记证》、与养人签订《养管理责任书》、建立养管理档案、调解因养引发的纠纷、查处本辖区违规养扰民的案件、对辖区内从事只养殖销售展览的监管等。

(二)市发改委: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在养管理工作中依法收取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发放收费许可证。

   

适用范围:青海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7-3-28

(三)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社区开展工作,加强对社区内养户的宣传工作,要求养人自律,配合公安局社区民警入户做好摸底登记,督促养人尽快对只检疫免疫、办理登记证。

(四)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养管理工作中依法收取费用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收取的养管理登记服务费和年检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市房产局:负责指导全市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家属院等居民居住区利用物业管理手段,制定一些管理制度和文明养公约,加强小区、家属院内部的管理,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六)市城管局:负责全市流动售、因养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负责街面违规遛的管理等工作。

(七)市农牧局:负责只的检疫、免疫工作。根据《办法》的规定,市农牧局畜牧兽医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兽用狂疫苗的供应,对全市所有只进行预防接种并发放类免疫证,对死亡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对类狂的疫情检测工作。

(八)市文广局:负责对《西宁市养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通过电台、电视等向全市群众进行广泛宣传,提倡文明养、依法养。对各职能部门的养管理工作措施、工作情况及只检疫、免疫、登记办证、核发牌等工作流程及时报道,广泛宣传。

(九)市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疫苗的供应、接种、患有狂人的诊治及人类感染狂疫情的监测等工作。

(十)市工商局:负责全市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固定的类交易市场进行审批和监管,及时取缔流动类交易市场,加强对类展销会、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办法》实施过程中法规条文的修订完善,加快《西宁市养管理条例》的起草、审查和立法的申报、衔接工作。

(十二)四区政府、城南新区管委会、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指导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做好养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因养引起的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制定文明公约,普及养知识,开展依法养、文明养宣传教育活动。

(十三)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确定养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重点管理区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管理,对一般管理区内的所有只必须要做到检疫、免疫和登记管理。

六、工作措施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全面做好各项养管理工作。

(一)制定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阶段(即日起至3月25日)。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结合实际管理工作,制定出本单位、本部门操作性强的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项工作职责,指定本单位、本部门的专管人员,加强职能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各职能部门将本单位、本部门的实施方案于3月25前报送市养管理工作办公室。

(二)摸底登记和宣传动员阶段(即日起至4月1日)。一是开展摸底登记工作。市公安局组织社区民警深入养居民家中、涉单位,调查了解辖区养数量、只免疫、流浪、饲养大型扰民、违规遛破坏环境等情况,对市民所养只进行初步判断和界定,是否为大型、烈性,列出名单,建立台帐,落实责任,并对养殖场、交易市场进行检查,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养管理工作办公室。二是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各单位、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材料等途径向全体市民进行广泛宣传;各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要采取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咨询日活动等形式宣传《办法》,指出违规养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及社会危害性,并向社会发布联合通告、倡议书,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使辖区居民对《办法》家喻户晓。

(三)检疫免疫、全面办证阶段(4月1日至12月1日)。

1、检疫、免疫程序。养人携只到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机关设立的联合办公点对所养只进行检疫、免疫,并领取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类免疫证》。畜牧兽医部门要明确告知养人下次检疫、免疫时间,向养人宣传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2、办证、核发牌程序。养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养管理登记证》、领取牌时,要如实填写《养管理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

     

适用范围:青海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7-3-28
是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类免疫证》;二是只来源证明、只本身的详细资料及照片;三是具有本市长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四是养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它合法居住证明。饲养导盲、辅助的还需提交残疾人证。上述材料齐全后,养人依法交纳养管理登记服务费,公安机关核发《养管理登记证》和《养牌》,要求养人将养牌系于只颈部醒目位置。

3、设立类留检所。根据《办法》要求,由市公安局设立类留检所,专门负责全市流浪、无主、弃、被没收只的收容和处置;对伤人、疑似患有狂只的捕杀;对上述只的喂养等。

(四)规范管理阶段(从办证之日起)。各职能部门要依照职权加强全市养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使只经营、交易、登记、检疫、免疫、办证和违规养、遛的查处等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建立起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各单位、各部门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和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规范养行为,确保养管理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研究建立养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的养管理工作水平。

七、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安排,制定出本单位、本部门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层层落实、细化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做好各项养管理工作。

2、加强法规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各单位、各部门在做好对养人宣传工作的同时,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管理人员对该《办法》进行系统的学习,特别是一线管理人员,对《办法》的每一条内容详细了解、掌握,在工作当中随时向市民进行法制宣传,明确告知《办法》中的禁止性规定,为管理工作打好基础。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日常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养管理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四个百分百,三个没有、一个明显减少”,将全市养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3、强化工作措施,严格养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充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加强养管理工作,规范养人的养行为。特别是对无证养、在禁养区养等违规行为要加强管理,加大处罚力度。通过严格管理,提高养人的自觉性,加强自律和环保意识,倡导文明养

4、广泛发动群众,加强社会宣传。在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举报热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多渠道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规养行为的线索。同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规范养行为、通报执法效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5、认真研究探索,加强协调配合,着手建立规范养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与其它职能部门和社区的联络与协调,查漏补缺,完善各项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将养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定期召开养人管理工作会议、一户一一档、入区入户宣传、开办咨询日活动、推广先进管理经验等方式建立养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养管理工作的开展。

6、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汇总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8日前将本单位的管理工作情况上报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51612、825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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