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我国向韩国
出口麝鼠动物卫生证书格式的函
(2005年5月17日 国质检动函[2005]31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经过协商,总局已就我对韩国出口麝鼠的动物卫生证书的内容及格式与韩国农业部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该动物卫生证书样式(见附件)印发你局,自即日起,请按照该证书样本对我向韩国出口麝鼠进行出证。
附件:动物卫生证书样本(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