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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城区养犬的通告
 
2007-07-21 21:53:23  作者:  来源:你好宠物网  浏览次数:3600  文字大小:【】【】【
关键字:城区 通告 规范
适用范围:湖南省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有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6-12-20

潭政通〔2006〕3号

为保护公众人身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规范市城区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养坚持审批许可、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管理的主管部门。
三、市城区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为禁养只(军、警除外)区。居民住宅区禁养烈性、大型;单位饲养护卫、科研实验用、表演道具用,盲人饲养导盲等,须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四、市城区养须凭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制发的动物健康合格证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许可,取得市公安局制发的《湘潭市城市养许可证》和牌。原从市动物防疫监督站领取养许可证的,应按规定换领《湘潭市城市养许可证》和牌。
五、市城区除动物园外,不得设办只养殖场。经营只,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诊疗只,须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六、不得携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公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宾馆、教学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得携进入重大活动区域;不得携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户外携,要给只束以链、系挂牌。
七、对狂,立即捕杀;对疑似狂,养者应及时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妥善处理。发现狂疫情,要采取积极防疫措施。
八、未系挂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视为野,由公安机关捕杀;不能提供牌的,由公安机关送指定场所寄养。
九、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驱使只恐吓、伤害他人的,违规养或拒绝、阻挠捕杀违规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携者未当即清除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擅自转让、涂改、伪造只有效证明以及导致人群发生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本通告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 5297513
雨湖公安分局 8394601
岳塘公安分局 8615214
市动物防疫监督站 8561249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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